电动机调速时容许输出的转矩和功率,只是表示电动机所具备的负载能力,并不是电动机实际输出的转矩和功率。电动机的实际输出取决于负载的性质,而调速方式不同,其负载能力亦不同。这样,就存在调速方式与负载性质相互配合的问题。所谓电动机的合理运用,是指电动机容许输出的转矩和功率应等于由负载性质决定的电动机的实际输出。
假设有一恒转矩负载,如选用恒转矩的调速方式(降压调速),使电动机的额定转矩等于负载转矩,即==常数。而电动机的额定转速按生产机械要求的最高转速来选,即=。那么,电动机的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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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速过程中,恒转矩调速方式的电机容许输出转矩不变,容许输出功率随转速的降低而降低;恒转矩负载在调速过程中恰恰需要负载转矩不变,负载功率随着转速的降低而降低。所以在调速过程中,电动机的负载能力与负载所需始终吻合。这样的配合无疑是合理的。如图5.16所示。
如不做以上考虑,而让恒转矩负载与恒功率的调速方式配合,如图5.17所示。则电动机的额定转速应按最高转速来选取,即=;电动机在最高转速时,其输出转矩也应≥负载转矩,即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为 ,显然,在n<时,电动机容许输出的转矩及功率均比负载实际需要的大,即产生“虚容量”,造成了浪费。
如果恒功率负载不选用恒功率的调速方式,而选用恒转矩的调速方式,同样也要产生“虚容量”,原因不再详述。总之,在设计选择调速系统时,应尽可能地使调速方式符合负载性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