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工作原理和适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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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作原理:
  发生电气故障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将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故障参数信息转变为电信号,经数据处理后,探测器作出报警判断,将报警信息传输到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在接收到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后,经报警确认判断,显示电气故障报警探测器的部位信息,记录探测器报警的时问,同时驱动安装在保护区域现场的声光警报装置,发出声光警报,警示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排除电气故障、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如图所示。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工作原理和适用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尤其是变电站、石油石化、冶金等不能中断供电的重要场所的电气故障探测,在产生一定电气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发出报警信号,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电气火灾隐患,实现电气火灾的早期预防,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
  根据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通用要求:
  1)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2)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3)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监控报警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控制输出功能:
  1)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其输出接点的容量、数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2)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3)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
  故障报警功能:
  1)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①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②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
  ③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④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其中对于①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于②、③、④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2)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
  自检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査,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2)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査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
  电源功能:
  1)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換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不,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
  ①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単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②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2)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操作级别:
  监控设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第一级(最低级别)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进入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操作密码,用于进入高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入低级操作级别,但用于进人低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入高级操作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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