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作业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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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统一工作票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其监护内容如下:

① 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② 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③ 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④ 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⑤ 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⑥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⑦ 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组的工作:

A. 全部停电时;

B. 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3人时;

C. 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地安全遮拦,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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