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类
凡制造、使用或储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危险物品的建筑物遇电火花会引起爆炸,从而造成巨大破坏或人身伤亡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如火药制造车间、乙炔站、电石库、汽油提炼车间等。
2.第二类
特征同第一类,但不致引起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或只当发生生产事故时才有第一类的情况出现属第二类;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民用建筑物也属第二类。属于这一类的有以下几类。
①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②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楼、档案馆、大型展览馆、国际机构、大型火车站、国际港口客运站、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大型体育场。
③ 国家级计算中心、通信枢纽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④ 制造、使用和储存爆炸危险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损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如油漆制造车间、氧气站、易燃品库等。
⑤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气罐和油罐。
⑥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次 /a的部、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⑦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3 次 /a的住宅、办公楼与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3.第三类
凡不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的而需要作防雷保护的一般建筑物均属第三类。
①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省级档案馆。
②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和等于 0.012 次 /a、小于和等于0.06次 /a的部、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③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和等于 0.06 次 /a、小于和等于0.3次 /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④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和等于 0.06次 /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⑤ 年平均雷暴日在 15d/a以上地区的高度在 15m 及 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的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在15d/a及 15d/a以下地区的高度在 20m 及 20m 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