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说明
(一)只有通用说明部分,缺专用说明部分的内容,应补充说明建筑概况(包括楼层数、建筑高度、各层用途、建筑定性等),工业类建筑还应说明厂房或库房的生产性质及危险性等级(通用厂房应注明现设计按丙类厂房,且未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今后生产性质确定,需增加进一步消防设计,应由业主另行委托,并报消防部门审核),设计任务范围以及本建筑设计电源引入电压等级、电缆电线敷设方式等。(二)高层民用建筑的用电负荷等级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9.1.1条(强制性条文)确定,其它类建筑的负荷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10.1.1条(强制性条文)确定。
二、配电系统
(一)配电系统中的电线电缆截面设计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以下简称《低压》)第2.2.2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
(二)配电系统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时,应根据《低压》4.4.4条(强制性条文)进行总等电位联结设计,应设计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箱的平面布置和结线示意图,或详细说明总等电位联结措施的具体施工做法,标准图应选用新版(02D502-1)。
(三)配电系统的中性线截面选型应按《低压》2.2.6条设计,保护线(PE线)的截面选型应按《低压》2.2.9条设计。
(四)电源由室外引入时,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以下简称《供配电》)第6.0.10条的规定,在建筑物引入处应设隔离电器。
(五)配电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根据《低压》4.1.2条的规定,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
(六)配电系统中,正常电源与应急电源按《供配电》3.0.2条(强制性条文)在设计图纸上应注明防止并列运行措施。
(七)住宅(宿舍)类建筑的配电系统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下简称《住宅》)第6.5.2条的规定,在电源引入总开关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照明与插座回路应分开设计;除空调插座外的插座回路断路器应设漏电保护装置;每套住宅的进线应不小于10mm2,室内配电线路截面不小于2.5mm2,卫生间等应设计局部等电位联结。
(八)配电系统中采用多级漏电保护时,应按《低压》4.4.22条设计时限上选择性配合,漏电动作电流值选择应按《民用电气》14.3.11条设计。
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的电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以下简称《民用电气》)第10.4.2条,应由专用回路供电。
四、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计备用电源,若采用蓄电池,按《建规》10.1.2条(强制性条文)和《高规》9.2.6条(强制性条文),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连续供电时间。
五、游泳池、喷水池等特殊场合应根据《民用电气》第14.8节的规定设计安全保护措施。
六、建筑物防雷等级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第2.0.1~2.0.4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计算确定。建筑防雷措施,包括屋面避雷带网格尺寸、防雷引下线间距等应按确定的防雷等级,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的有关规定设计。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应按《建规》10.3.1~10.3.1B条(强制性条文)和《高规》9.4.1~9.4.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场所设置。
(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有关规定设计,按《民用电气》24.2.6条,特别应注意在强弱电井、封闭或敞开的楼梯间(包括自动扶梯)、防烟楼梯间前室等部位设火灾探测器。
八、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工程,应根据给排水专业的要求,设计室内消火栓箱内启泵按钮的连线设计。
九、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黑板处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7.2.3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应设专用黑板灯。
十、设计图纸应根据国家电气专业制图规范标准,正确使用制图比例、字体、图例,图面应清晰可读,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已发现并留下标识的图面错误应修改后出图。
十一、所有的修改或变更通知均应列入图纸目录,所有修改图纸均应增加标识以区别于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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