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照明必须满足生产和检验的需要,厂房的照明系统通常分为高大厂房和一般厂房用两类。高度在15m以上的高大厂房,一般照明采用气体放电灯作光源,采用较窄光束的灯具(如深照型工厂灯)吊装在屋架下弦。墙上和柱上可设投光灯,两者结合以保证工作面上所需照度。一般性厂房,可以采用荧光灯为主要光源,灯具布置可以与梁垂直,也可与梁平行。
工厂照明应遵循下列一般原则进行设计。
1.照明方式的选择
(1)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单独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2)对作业的照度要求不高,或当受生产技术条件限制,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单独采用一般照明。
(3)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4)当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照度要求时应增设局部照明。
(5)在工作区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2.照度标准
工厂照明设计的照度值应根据国家标准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选取。该标准规定了十六大类工业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各类工厂更为具体的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还应按相关行业的规定。
3.照明质量是衡量工厂照明设计优劣的标志。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选用效率高和配光曲线合适的灯具。根据灯具在厂房房架上悬挂高度按室形指数RI值选取不同配光的灯具。
当RI=0.5~0.8时,宜选用窄配光灯具;
当RI=0.8~1.65时,宜选用中配光灯具;
当RI=1.65~5时,宜选用宽配光灯具。
(2)选用色温适当和显色指数符合生产要求的照明光源。
(3)达到规定的照度均匀度:作业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作业区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4)满足照明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要求:统一眩光值(UGR)按GB50034—2004之规定。即一般允许值为22,精细加工值为19。
(5)采取措施减小电压波动、电压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和防止频闪效应。
(6)照明装置应在允许的工作电压下工作,在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和高压钠灯的场所应采用补偿电容器,以提高其功率因数。
4.光源选择
光源应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选择。照明光源宜采用三基色细管径直管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光源点距地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选用细管荧光灯;高度较高的厂房(6m以上)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无显色要求的可用高压钠灯。
工厂照明的下列场所可使用白炽灯:
1.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2.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3.照度要求不高,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4.局部照明及临时使用照明的场所。
在需要严格识别颜色的场所(如光谱分析室、化学实验室等)宜采用高显色三基色荧光灯。
5.灯具选择
工厂照明用灯具应按环境条件、满足工作和生产条件来选择,并适当注意外形美观,安装方便和与建筑物的协调,以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6.照计计算。
厂房照明设计常用利用系数法进行照度计算。对某些特殊地点或特殊设备的水平面、垂直面或倾斜面上的某点,当需计算其照度值时可采用逐点法进行计算。
7.工厂照明线路的敷设方式
厂房照明支线一般采用绝缘导线沿(或跨)屋架用绝缘子(或瓷柱)明敷的方式。当大跨度厂房屋面结构采用网架型式时,除上述方式外,还可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穿钢管沿网架敷设。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厂房的照明线路一般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穿水煤气钢管明敷。在受化学性(酸、碱、盐雾)腐蚀物质影响的地方可采用穿硬塑料管敷设。根据具体情况,在有些场所也可采用结槽或专用照明母线吊装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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